当前位置: 主页 > 信访指南 >

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,怎么办?


时间:2014-09-02 16:07   来源:未知   作者:admin  
  
    根据《信访条例》第34条规定,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,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。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,并予以书面答复。